(2011)二中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仁勇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仁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952号罪犯刘仁勇,现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了(2009)南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在判决期间已被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于2011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仁勇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9日至2011年6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