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志培与佛山市南海区华立德五金制品厂、朱文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培,佛山市南海区华立德五金制品厂,朱文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27号原告梁志培,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吴惠好,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华立德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星宣巷工业区建新三路二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4406052004075。投资人朱文滔。被告朱文滔,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培于2011年4月228日以被告已清偿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被告已清偿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培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9元(原告已预交63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