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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一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0364号原告:徐某甲一,女,200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法定代理人:蒋某,系原告徐某甲一之母。被告:徐某乙,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一与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一于201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一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一负担。审 判 员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耿 山人民陪审员  束 建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宏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