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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孝友与李立权欠肥料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友,李立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王孝友委托代理人:曹保健、孙守龙,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谢文玉被告:李立权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孝友诉被告李立权欠肥料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友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孝友负担。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潘治海代理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华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