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月娥、张举、张忠、周西宁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中寨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273号申请人周月娥、张举、张忠、周西宁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中寨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29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既无现金,又无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将本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