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李树山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树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934号罪犯李树山,现在天津市宁河县看守所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了(2010)宁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宁河县看守所于2011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宁河县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山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