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霍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士宇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士宇,男,194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六安市叶集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0年9月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3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成军,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9日以霍检刑诉[2010]3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张士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5日和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启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士宇及其辩护人王成军以及受害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士宇骑自行车到本村找司某1修自行车上用的气筒,到司某1家后,进入屋内只有司某1妻子赵某(患有精神病)一人在家,便起歹念,并将门关上,先把自己下身衣服脱掉,然后又将睡在床上的赵某下身外衣脱掉,正要脱赵某内裤时,赵某丈夫司某1从外面回来,开门见张士宇及其妻赵某忙着穿衣服。司某1报案。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方位图、示意图和照片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张士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张士宇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士宇当庭辩解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也没有脱被害人衣服,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士宇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宣告其无罪;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奸(未遂)罪,请求法庭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士宇骑自行车到本村司某某家修自行车用的充气筒。到司家后,见屋内只有司某某之妻赵某一人,遂将门关上(未锁死),提出想与赵某睡觉,赵将张往外推,张往屋里去,后来张士宇坐在赵某睡觉的床沿上,赵睡在床上。此时,赵的丈夫司某某从外面推门而入,遂报警而案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受害人赵某陈述,2010年9月2日下午,其一个人在房屋里睡觉,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进到睡觉的房屋看看后,就把堂屋门关上了,然后他到房屋来要和我“睡觉”。接着他把他的衣服都脱了,又到床上来脱我的衣服,还没脱完,我家当家的就回来了。本院重审期间调查受害人赵某笔录,当时他到我家来找我丈夫修打气筒,是下午还是阴雨天,他随手关门但没有插死。他想跟我睡觉,我就把他往外推,他就把我往里推。他刚到我床边坐,没脱衣服,也没脱我衣服。(二)证人证言1、司某1证言,证明2010年9月2日下午4点钟理完发回家,看见门口有辆自行车,自行车上放着气筒,我认为家里面来人了,我就把门推开,从房屋里面看见我妻子和张士宇两人都在忙着提裤子,然后我就找棍子打了张士宇两下,先喊邻居,随后我就报警了的事实。2、证人司某2证言,证明2010年9月2日下午四时许。其弟司某3到家找我讲:“姐,你赶快回家看看那,家里出事情了,”然后就和我弟坐车回到母亲家,到了家以后问我妈:“张士宇来我家干啥子”,我妈讲:“他要心疼我,要和我斗(发生性关系)的情节。3、证人司某3证言,证明2010年9月2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侄儿司宇到我干活的厂里找我,讲家里出事了,我就回去了。到家后看见张士宇跪在我家房屋地上,我爸也在房屋里,我母亲赵平坐在床上哭,我就明白我母亲可能被张士宇强奸了。因为我刚到家门口时,邻居就和我讲我母亲被强奸的事。4、证人张某1(张士宇之子)、张某2(张士宇之女)证言,证明2010年9月2日16时左右,司某1的儿子和女儿到其上班的卷皮厂找张某1讲“你父亲出事了,你赶快去”及到司某1家看见其父亲张士宇坐在卧室地上不吱声,脸上有伤痕,接着被公安人员带走了的情节。(三)被告人张士宇供述,2010年9月2日12时许,在小儿子家吃过饭后就回到家中。大约在16时许,我骑自行车准去去把气筒修一下,路过司某某家门口,司的老伴就喊我到屋坐,然后我就将自行车停在门口。进了屋里后,我反手就将堂屋门关上了,赵就讲不能关门,接着我们就进了堂屋右边的房屋,进屋后她就跑到床上睡着,我坐在床边。突然司某某就回来了站在门外敲门,后用钥匙将门打开了,进屋后司某某就问我怎么到他家来了,并出门外喊抓贼,接着司的侄儿也来了,司的儿子及侄儿对我拳打脚踢,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的情节。(四)、相关书证1、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六)公(法物)鉴字[2010]第78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和公安机关“提取物证笔录”、六安市叶集试验区四方医院“提取赵某阴道拭子笔录”,结果证明:(1)检出嫌张士宇的基因型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2)赵某的阴擦及所穿内裤经PSA试验呈阴性,且未检出人基因型;张士宇所穿内裤检出基因型与张士宇基因型相同。2、公安机关制作的张士宇强奸案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和照片,证明案发的地点及现场状况等。3、河南省固始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证书”,证明赵某属贰级精神残疾。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士宇出生于1942年12月7日等基本情况,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士宇违背妇女意志,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士宇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士宇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潘贤俊审判员  梁永华审判员  周遵江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笑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