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兴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刘启兵与朱建成、曹定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启兵;朱建成;曹定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兴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刘启兵,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被告朱建成,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幸福小城东区,现羁押于江苏句容边城监狱。被告曹定华,女,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兵诉被告朱建成、曹定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兵于2011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兵撤回对被告朱建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明人民陪审员 王寿华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