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215号申请人王光明与被执行人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二终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47350.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庆华向本院提交了另一份判决即(2009)长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王光明返还西安高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1206元而此案正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被执行人请求到时将两案合并执行经同权利人王光明协商,其同意将该上诉案审理完毕后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可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案审理完毕后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