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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建勇与樊明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商初字第71号原告:李建勇,农民。被告:樊明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勇与被告樊明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勇撤回对被告樊明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勇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