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建立与胡根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立,胡根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59号原告:胡建立,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根乔,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立与被告胡根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立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胡建立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