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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时忠与陈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忠,陈瑞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610号原告:陈时忠。被告:陈瑞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时忠与被告陈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时忠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时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陈时忠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鸥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