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莫秋霞与雷承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秋霞,雷承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80号原告莫秋霞。法定代理人王桂芳。委托代理人赵凌云,资源县梅溪乡政府新闻报组成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蒋受祥,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承东。委托代理人罗初尧,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莫秋霞诉被告雷承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考虑到诉讼请求有误,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秋霞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昭晖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