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嘉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恒嘉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82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岭南村。法定代表人:郑森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恒嘉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县球川镇红旗岗。法定代表人:张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嘉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嘉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