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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雷作远、杨凤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刑字第32号权利人雷某乙,系被害人雷某甲之父。权利人杨某某,系被害人雷某甲之母。被执行人吴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在监狱服刑。吴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乙、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218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我院于2011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现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赔偿的能力,其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部门无登记财产。权利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权利人尚有76218元赔偿款未得到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执刑字第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雷某乙、杨某某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