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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林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区××街道××号。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林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建行)为与被告林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黄岩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岩建行起诉称:2009年4月27日,被告林某向黄岩建行申请办理龙某某用卡,双方签订了一份龙某某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被告林某因使用龙某某用卡所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黄岩建行在被告林某账户内直接计收;被告林某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黄岩建行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林某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黄岩建行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林某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林某向黄岩建行领取了龙某某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至2010年11月19日,被告林某使用龙某某用卡进行消费后的透支款本金为9382.63元,因该透支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1064.26元、滞纳金621.50元。被告林某未支付该透支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支付透支款本金9382.63元和截至2010年11月19日前的透支利息1064.26元、滞纳金621.50元及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龙某某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林某未作答辩,也未举证。黄岩建行对其诉称的事实,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①黄岩建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章程、龙某某用卡申请表、龙某某用卡领用协议各1份,用以证明黄岩建行为被告办理了龙某某用卡的事实。③银行卡明细帐单1份,用以证明截止2010年11月19日,被告使用龙某某用卡已透支本金9382.63元及产生利息1064.26元、滞纳金621.50元的事实。被告林某未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黄岩建行所举的证据真实、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黄岩建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岩建行与被告林某之间签订的龙某某用卡领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龙某某用卡领用协议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黄岩建行依约为被告林某办理了龙某某用卡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林某在领取龙某某用卡后,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至2010年11月19日,被告林某消费后的透支款本金为9382.63元及因该透支款所产生的利息1064.26元、滞纳金621.50元,被告林某应当按约归还给黄岩建行该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并应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龙某某用卡领用协议的规定支付给黄岩建行逾期利息。黄岩建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透支款本金9382.63元和截至2010年11月19日前的透支利息1064.26元、滞纳金621.50元及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龙某某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7元,由被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7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周才华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庞婷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