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航飞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航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330号罪犯杨航飞,现在陕西省户县看守所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户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航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户县看守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航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杨航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航飞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