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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俞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某某。被告俞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俞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现住在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王坛镇喻宅村,且在原告家中居住不满一年,故本案应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俞某虽婚后居住在原告家中,但根据绍兴县王坛镇喻宅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自2010年11月份起即回娘家居住至今。同时,根据原告起诉状自认被告因故搬走嫁妆等不辞而别,原告曾多次电话与被告联系,被告均不接听答复,原告无奈趁春节回家休息与父母同去被告家中说明原因,请求和解等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居住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俞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绍兴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