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周向阳,王保法,郑士东,林广波,侯俊山,林广台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广台,周向阳,王保法,郑士东,林广波,侯俊山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6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广台,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05197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朱湾村6组42号。2010年9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向阳,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身份证号码3210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保安队长,住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根思村根思5组13号。2010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保法,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身份证号码3208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韩申金属(张家港)有限公司叉车工,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河西村沟东组7号。2010年9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士东,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05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叉车工,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郑庄村3组22号。2010年9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广波,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门卫保安,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朱湾村6组42号,现暂住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侯俊山,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512903197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品质部组长,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玉龙村1组22号,现暂住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2010年9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向阳、王保法、林广台、郑士东、林广波、侯俊山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张刑二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周向阳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王保法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林广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郑士东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林广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侯俊山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周向阳、王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7000元,二被告人相互间负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周向阳退赔给被害单位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广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广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广台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广台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1)张刑二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险峰审 判 员 吴继华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