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仲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跃。委托代理人:王纪根。被告:卢仲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仲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燕��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