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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泰执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其通与毛显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其通,毛显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民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林其通。被执行人:毛显良。申请执行人林其通与被执行人毛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温泰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其通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毛显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毛显良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泰顺县各金融机构及泰顺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毛显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征求申请执行人林其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截止201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毛显良尚欠申请执行人林其通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9年1月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满之日止,即2010年10月15日止),并负担诉讼费2860元、公告费80元、执行费212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毛显良财产进行调查,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毛显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显良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其通发现被执行人毛显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泰执民字第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