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5月18日生。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5月6日生。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1月相识同居,1998年1月6日生一子,取名李某某起初,双方感情一般,但近年来,常为家中琐事争执吵闹,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向本院提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被告陈某某享有探视权;二、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英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