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文与被告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文,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永文,男被告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永文与被告南阳光彩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廷峰审判员 卢成玺审判员 郭宗仁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晓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