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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永明减刑裁定书 (11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永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890号罪犯冯永明,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莲刑初字第3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永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11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永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7次,并获得监狱搞糟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冯永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永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