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芦苇与孙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0111-1号原告芦苇与被告孙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芦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孙宽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宽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存款6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