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