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禹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禹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民初字第817号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星,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河口区。被告张禹玲,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管曙光,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禹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利油田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薄一才审 判 员 王建彩代理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