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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某登与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登,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供电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朱连登。被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威,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亳州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仲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登诉被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亳州市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原告朱连登负担。审判长 许 叶审判员 冯占领审判员 徐爱莲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