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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某、已支付赔偿费为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保字第20-2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陶某某。经申请人陈某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甬鄞保字第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陶某某名下的现暂扣于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钟公庙中队的牌照号码为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双方均以纠纷已得到解决,被申请人已支付赔偿费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陶某某名下的现暂扣于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钟公庙中队的牌照号码为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