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济铁中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吕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吕伟;谭梅;周慎宝;祁来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济铁中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被执行人:吕伟、谭梅、周慎宝、祁来英。 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0)莱中信证经字第525号公证书、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1)莱中信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吕伟、谭梅、周慎宝、祁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伟、谭梅、周慎宝、祁来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岩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维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