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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执字第0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徐天佑与李景洲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佑,李景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商执字第00205-2号申请执行人徐天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景洲,男,汉族。徐天佑与李景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商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0月19日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12458.34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景洲外出下落不明,其家里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9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11年4月23日权利人徐天佑告知李景洲已将工程款支付清结。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终结执行,执行费87元不予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商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