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社刑初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性贵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春,李性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社刑初字第0007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女,52岁。委托代理人郑中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性贵,男,3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甄轲,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性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建玺审 判 员 康运生代理审判员 樊 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宗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