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金民破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龙凤泉破产清算组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龙凤泉破产清算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金民破字第1—2号申请人宝鸡市龙凤泉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牛怀仁,系组长。2011年3月15日,宝鸡市龙凤泉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关于宝鸡市龙凤泉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宝鸡市龙凤泉破产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职工内债范围及金额的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债务清偿顺序符合破产法规定,根据该分配方案,职工债务在资产价款465万元扣除破产费用和公益费用后已不能足额支付,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及破产债权已无财产可供分配和清偿,对此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宝鸡市龙凤泉破产清算组制作的《关于宝鸡市龙凤泉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张 凤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