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201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张泽工业炉材料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张泽工业炉材料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2010-153-2号原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西省稷山县。法定代表人刘东良,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红,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张泽工业炉材料厂。所在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徐占球,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张泽工业炉材料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庭下形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下形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建 东审 判 员 任 赞 毅人民陪审员 张引龙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