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陈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告蔺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