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指执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省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京华物资有限公司、刘海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京华物资有限公司,刘海仁,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指执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杨建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京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刘海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海仁,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京华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顾红,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京华物资有限公司、刘海仁、顾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8)赣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洪中执指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8)赣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