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德电子有限公司,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6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井冈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廖祥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海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茶园路岗山路口。法定代表人:邱锡曼。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诚亿电子(嘉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