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有正与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有正,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474号原告:徐有正。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15D。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正与被告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正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有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有正负担。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