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常芳与臧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芳,臧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常芳,女,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被告臧某某,男,汉族,1950年1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芳诉臧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被告臧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因交通事故住院。现救治于西安市交大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外科,经医院诊断书证明现被告臧某某“意识朦胧,查体不配合,不能言语,无自主动作”。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臧某某因不可抗据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款“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