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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常芳与臧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芳,臧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常芳,女,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被告臧某某,男,汉族,1950年1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芳诉臧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被告臧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因交通事故住院。现救治于西安市交大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外科,经医院诊断书证明现被告臧某某“意识朦胧,查体不配合,不能言语,无自主动作”。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臧某某因不可抗据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款“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