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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宣叁与青岛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宣叁,青岛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王宣叁。被执行人青岛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宣叁与被执行人青岛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9000元,执行费2885.0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