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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恒德、吕秀侠、田仲超与张小青、田柳其它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恒德,吕秀侠,田仲超,张小青,田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田恒德。原告吕秀侠。原告田仲超。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青。被告田柳。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利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恒德、吕秀侠、田仲超与被告张小青、田柳其它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恒德、吕秀侠、田仲超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恒德、吕秀侠、田仲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