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明洪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张明洪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迟。委托代理人覃景胜。委托代理人赵春杨。被告张明洪。委托代理人虞现涛。委托代理人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明洪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李传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雨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