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芝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尚健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健,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芝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李尚健,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烟台开发区建勤物资商场业主,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东园路**号。负责人:庞明,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路***号*号门*座。法定代表人:卢建生,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尚健与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尚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尚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75元,由原告李尚健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盖新杰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