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黄商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786号原告:蔡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蔡某某起诉称: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元,注明在2010年端午前付清借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未果。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归还原告蔡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蔡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某某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2月10日向原告蔡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和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陈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6月,原告蔡某某为被告陈某某加工工艺的铁件,经结算,被告陈某某尚欠原告蔡某某加工款人民币10000元。经原告蔡某某催讨,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蔡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正,2010年端五前付”。但被告陈某某未按约支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欠原告蔡某某加工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出具借条后,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某加工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