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孝昌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郑艳华与关银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艳华;关银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96号 原告郑艳华,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关银玲(又名关银林),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郑艳华诉被告关银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银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3日,被告关银玲将位于孝昌县季店乡季店街的一栋六层楼房的泥工工程发包给我。2009年9月,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我劳务工资11000元。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我出具了欠工资11000元的欠条。此后,我又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1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泥工包工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将孝昌县季店乡季店街的一栋六层的泥工工程发包给原告的事实。 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11000元的事实。 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被告关银玲作为发包方(即甲方)将位于孝昌县××××楼的泥工抹灰工程承包给原告郑艳华(即乙方)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以每平方米35元的价格承包给乙方施工,……甲方按工程进度每层付给乙方40%,工程全部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所有泥工工程款给乙方。”2009年9月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1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0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到郑艳华现金工资壹万壹仟元整”的欠条一份。该工资款被告至今未付,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关银玲欠原告郑艳华劳务工资1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工资1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银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银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郑艳华劳务工资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关银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季海林 审 判 员  胡云华 人民陪审员  徐宝传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