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磊减刑裁定书 (11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895号罪犯郭磊,男,1986年5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11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本院认为,罪犯郭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磊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