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杜中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沈孟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中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沈孟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杜中海,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杜君明,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经理。被告:沈孟烈,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中海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沈孟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中海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沈孟烈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中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原告杜中海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