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沈菊环、潘长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沈菊环,潘长明,童玲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天九鸿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周国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菊环,女,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潘长明,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童玲玲,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菊环、潘长明、童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亨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