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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诉被执行人费某某抚养费、返还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69年10月21日生。被执行人费某某,男,1968年5月2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履行调解书第一项孩子2010年度抚养费,调解书第二项返还财产,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3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审判员 郭云鹏代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