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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单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强